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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祥服装有限公司与巴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729次

原告方诉求

宏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149元;二、判决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货款116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至货款支付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在独山县经济开发区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相应的服装,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现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尚欠116149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


被告方答辩

巴**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原告主张的货款116149元不属实,因为原告与被告没有进行结算;3、通过原告提交的发货单看,没有被告对原告发货清单的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独山县经济开发区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相应的服装,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2018年5月21日,被告预付1000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15日发货分别计108576元、2808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2日、5日、14日、31日发货分别计92808元、57960元、36360元、11232元(2018年7月30日补上次发错的2箱货)。2019年8月26日被告退2箱货并主张货款为18867元,原告认可。衽被告尚欠116149元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149元,有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邮寄单、邮寄详情、公证书以及被告提供的收到货物后实际退货单等证据构成证据锁链证实,而被告没有及时给付,属于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6149元,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货款116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至货款支付完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116149元不属实,没有收到原告货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宏祥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149元及利息(以货款116149元为基数,以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被告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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